幾件不完全相關的事搭在一起,結果會是怎樣?
先說眾人熟知的鋼筋混凝土建築,在遵守設計規範施工及正常合理之使用,未受到天然災害之破壞下,其設計使用年限及耐用年限為50年。逾50年之建築雖然不代表不堪使用,但可能必須適時進行安全鑑定,或者是必要之補強。這樣的說法相信大家都能認同。
接著談談什麼是老舊建築?
目前無論是政府部門、學者或建築相關業者,都在強調都市更新,理由包括建築物耐震力不足(防災型都更)、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改善等等,這群人經常把3.40年的房子稱為老舊建築。言下之意3.40年的房子就是老舊建築,而且似乎被類推於不安全、有礙市容觀瞻、環境不佳。但不禁要問,難道這些3.40年的房子一無可取?產官學界不同時也在強調保存古蹟及歷史建築的重要性嗎?再說現在更新的建築,以同樣的論點,在3.40年後是否也是所謂的老舊建築?
再來看看政府促參法下的BOT案,一般人大概都只聽到政府對BOT案優點之宣傳,對未來營運期滿財產移交規定卻毫無所悉,又或者沒人關心,即使對現在的主事者而言,50年後不是早登極樂,就是古稀之年,基本上一點關係也沒有。然而契約期限一般為50年,在委託營運期限屆滿後,依據契約約定必須將設施所有權移交政府,但這些設施到時卻成了屆滿設計使用年限及耐用年限之老舊建築,究竟該耗費鉅資更新,還是想辦法延年益壽呢?
如果我們只自私的注意都市更新或BOT後的新貌,卻說3.50年後的事太遠、以後再說,未就整個循環周期配套規範、構畫,不就是把爛攤子丟給下一代收拾罷了!何嘗存在所謂的世代正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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